16 甲從桃園機場搭乘大鷹巴士到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搭乘之巴士在半途被雷擊中引起火災,甲受輕微嗆傷,得請求巴士公司負擔賠償責任
(B)巴士公司在其所販售之車票上有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該記載除有旅客之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C)甲所搭乘之巴士因司機之過失,在半途發生車禍,導致甲攜帶、未交託之行李撞壞,巴士公司不負責任
(D)旅客所交託之行李於到達後 1 個星期內不取回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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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587), C(43), D(104), E(0) #627074

詳解 (共 2 筆)

#915203
第二編  債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一六節  運送  第三款  旅客運送 

第654條(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第655條(行李返還義務)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

第656條(行李之拍賣)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
  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657條(交託之行李適用物品運送之規定)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

第658條(對未交託行李之責任)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解釋.判例】26年渝上438

第659條(減免責任約款之效力)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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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610

(A)民法第654條但書:傷害係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負責任

(B)民法第659條

(C)民法第658條:因運送人或受僱人之過失,導致未交託之行李損毀應負責

(D)民法第656條: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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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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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第654條但書:傷害係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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