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警察通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到場接受訊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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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起床塔冊啦(111警特已上 小六下 (2022/03/04)
(A)(B)(C)社會秩序維護法41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五、通知機關之署名。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26 實施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其記載要點如左: 一、受訊問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違反行為之事實。 三、訊問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