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阿摩線上測驗
1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29)
| ||
2F J&C 高一上 (2015/08/03)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
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第 376 條
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
第 376-1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
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
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 ||
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