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我國選舉、罷免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B)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C)選舉人年滿 23 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 人須年滿 30 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 26 歲
(D)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
統計: A(4508), B(4889), C(1395), D(2257), E(108) #1351421
詳解 (共 10 筆)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5.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C)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4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7
(A)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八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補充)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通訊傳播委員委員會組織法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補充)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第20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持續居住6個月以 上
一般選舉的選舉人和候選人須設籍在該區4個月以上
回樓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2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
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八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有高手可以解釋一下這兩條 差別嗎 ?
一樣都是指中央選舉委員會
委員到底是如何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