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第三審之審理程序中,下列之程序事項何者適法? (A)上訴人為上訴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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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1/19)
(A)上訴人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X;上訴人不得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 (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O;原則應言詞辯論,例外得書面審理) (C)上訴人可為訴之變更或追加(X;上訴人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D)被上訴人可為附帶上訴(X;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第2章 第三審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不經言詞辯論之情形)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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