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之不變期間為 20 日
(B)簡易訴訟事件中受第一審敗訴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C)上訴狀若未具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上訴應提出上訴狀於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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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53), C(1905), D(444), E(0) #2066090

詳解 (共 10 筆)

#4608984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上訴狀若未具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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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899
(A)上訴之不變期間為 20 日(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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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因本法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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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2261
民事訴訟法  第 444-1條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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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379
第 444-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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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517
第 442 條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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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758
第436-1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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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003
民訴1➜2 得補 不補也不會怎樣
 第 444-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民訴2➜3 應補 不補也不用命補正 直接裁定駁回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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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2 應補 命定期補仍不補判決駁回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67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訴2➜3 得補 不補也不會怎樣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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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好混亂,如果有誤歡迎提出இд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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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330
(A) 上訴之不變期間為 20 日
§440Ⅰ本文-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 簡易訴訟事件中受第一審敗訴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436-1Ⅰ-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抗告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C) 上訴狀若未具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442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442Ⅲ-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D) 上訴應提出上訴狀於第一審法院
§441Ⅰ-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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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693
民訴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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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6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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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錯誤之處如下: 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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