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民事訴訟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繼續性法律關係之爭執,方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附條件之請求因條件成否未定,權利狀態不明,不得聲請假扣押
(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保全程序均具有緊迫性,因此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前,無須令兩造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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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101), C(2096), D(102), E(0) #2066093

詳解 (共 6 筆)

#3834861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C)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D)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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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430
(A)就繼續性法律關係之爭執,方得定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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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995
(B)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
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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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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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的法律關係則指的是權利義務會延續一段時間點,例如房東跟房客的租賃契約,短則一個月,長則一年,這就是一種繼續性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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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527
第 538 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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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3254
關於民事訴訟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就繼續性法律關係之爭執,方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 附條件之請求因條件成否未定,權利狀態不明,不得聲請假扣押
(C)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 保全程序均具有緊迫性,因此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前,無須令兩造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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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522
I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II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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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538
I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A)
II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III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C)
IV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D)。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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