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應如何終止收養關係?
(A)請求戶政機關為終止收養之登記
(B)請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終止收養關係
(C)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D)聲請檢察官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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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6), B(41), C(6489), D(20), E(0) #166886
統計: A(666), B(41), C(6489), D(20), E(0) #166886
詳解 (共 8 筆)
#432788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而終止必須以書面為之。如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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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123
民法 §1080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民法 §1080-1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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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317
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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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392
養父母死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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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394
得聲請法院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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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463
(A) 請求戶政機關為終止收養之登記→若養父母尚未死亡,養子女已成年,雙方合意終止收養即生效力(戶政機關登記僅為行政上之流程,並非生效要件)
(B) 請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終止收養關係→若養父母尚未死亡,養子女未成年,須以判決終止收養,若養父母已死亡,養子女未成年,須以許可終止收養
(D) 聲請檢察官終止收養關係→若養父母尚未死亡,養子女未成年,須以判決終止收養,若養父母已死亡,養子女未成年,須以許可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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