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言論自由之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商業廣告屬低價值言論,一律可進行事前審查
(B)就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係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其他相關權益,仍屬合憲
(C)言論之傳達,若將導致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則應提高其審查標準
(D)法律對言論自由之內容、方式、地點及時間之限制,均應採取相同之標準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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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734), C(3123), D(401), E(0) #2455611
統計: A(55), B(734), C(3123), D(401), E(0) #2455611
詳解 (共 7 筆)
#4272946
B 釋字744
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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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446
1.高價值言論:具直接性+創作性+立即性或重要性的(表+現),如街頭藝人或政治性言論(釋806),即有無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採相當嚴格的審查標準
2.低價值言論:不具直接性+創作性+立即性或重要性的(表+現):如商業+有關性或誹謗(一直有人要除罪化)=>採相對嚴格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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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239
釋字414號認定藥品廣告應先經核准之規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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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642618
請問只要藥品廣告需要接受事前檢查
像是商業或是什麼化妝品都不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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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5684
就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係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其他相關權益,仍屬合憲? 係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其他相關權益,就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仍屬合憲?
我覺得上面這兩句話好像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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