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憲法規定,總統及副總統均缺位時,應由何人代行總統職權,且可代行之期限為何?
(A)由立法院院長代行,不得逾 2 個月
(B)由立法院院長代行,不得逾 3 個月
(C)由行政院院長代行,不得逾 2 個月
(D)由行政院院長代行,不得逾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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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8), C(672), D(5130), E(0) #2455613
統計: A(19), B(88), C(672), D(5130), E(0) #2455613
詳解 (共 7 筆)
#4291743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省略)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憲法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 51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說明:
總統及副總統缺位 → 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期限三個月) → 由全體人民選舉出新任總統及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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