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審判獨立與法官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庭長及審判長係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
(B)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
(C)凡足以影響法官身分之人事行政行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
(D)法官身分之保障及於庭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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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944), C(167), D(2894), E(0) #2455604
統計: A(179), B(944), C(167), D(2894), E(0) #2455604
詳解 (共 6 筆)
#4296615
釋字第539號
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C),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B)。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與庭長職務之屬於行政性質者有別,足見庭長與審判長乃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A)。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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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248
其實B也漏一堆字,還有「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
(有些時候這種漏字是不對的,都出題者說了算),但此題D是絕對錯,就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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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351
庭長是行政職務 可以隨時去免 但不影響法玩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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