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意旨,以下有關警察意義之敘述何者為非?
(A)警察係指具有強制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
(B)著眼於組織上之警察即為形式意義之警察
(C)就功能方面予以觀察之警察為廣義之警察
(D)只要具有警察之作用或僅負警察之任務者即為狹義之警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2), B(756), C(645), D(3829), E(0) #2019628
統計: A(472), B(756), C(645), D(3829), E(0) #2019628
詳解 (共 5 筆)
#3778453
釋字588:「警察」係指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具強制(干預、取締)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A),概念上原屬多義之用語,有廣、狹即實質、形式兩義之分。
其採廣義、即實質之意義者,乃就其「功能」予以觀察(C),凡具有上述「警察」意義之作用、即行使此一意義之權限者,均屬之。
其取狹義、即形式之意義者,則就組織上予以著眼(B),而將之限於警察組織之形式-警察法,於此法律所明文規定之機關及人員始足當之,其僅具警察之作用或負警察之任務者,不與焉。→狹義之警察只要警察法明文規定機關及人員即足當之,並不須具有警察之作用或負警察之任務。
10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