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怠金科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是一種警察職權
(B)怠金與罰金性質相同
(C)得重覆科處
(D)不得與罰鍰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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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289), C(4164), D(588), E(0) #2019637
統計: A(150), B(289), C(4164), D(588), E(0) #2019637
詳解 (共 3 筆)
#3890472
怠金(執行罰)
罰鍰(秩序罰)
怠金與秩序罰目的不同,秩序罰通常係對於過去義務之違反所為之一次處罰,而怠金通常是指具有持續性之行為,為促其將來履行義務,以怠金之告戒,造成義務人心理上之負擔,而藉此能自動履行義務為目的。
兩者可以併科,例如違反上述水污染防治法,首先對於違法情事先處以秩序罰,之後,得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C4%AC%B6%40%B6%D4&ktop=%A6%E6%AC%B0%A9%CE%A4%A3%A6%E6%AC%B0%B8q%B0%C8%B0%F5%A6%E6&idno=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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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067
怠金➡️行政執行罰:針對確定之案件,命義務人為將來之履行
罰鍰➡️行政秩序罰:因違反秩序法規而受罰,針對過去完成之行為
並無「一事不兩罰」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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