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包括容忍(忍受)義務
(B)行政處分即是行政執行的執行名義
(C)由原處分之上一級機關行使之
(D)依法令所負之義務,不得作為行政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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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3837), C(360), D(707), E(0) #2019631
統計: A(563), B(3837), C(360), D(707), E(0) #2019631
詳解 (共 4 筆)
#3932362
(A)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5.02.北市法一字第09630844500號函:
五、再按代履行係指行為人負有「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而未依限履行時,行政機關得以「代為履行」之間接執行方式代替行為人履行義務之謂;怠金則係針對行為人不履行「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或「不行為義務」(包括容忍義務),始可採行之間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7條至第30條參照。本件主管機關基於門牌脫落、毀損有害戶籍建立之正確性等公益目的,作成編釘、換發、補發門牌之行政處分,實係住戶於編釘門牌時負有「容忍之義務」,如作成處分後住戶有不履行其忍受義務情況,亦即住戶拒絕行政機關編釘或換發門牌時, 貴局得自行衡酌影響公益程度以處以怠金之方式執行之。
(C)
行政執行法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屬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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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232
請問有人能更清楚的解答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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