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的程序要件,下列何者正確?
(A)須經閱覽卷宗階段
(B)須經陳述意見階段
(C)須經告戒(誡)階段
(D)須經公告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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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1410), C(3304), D(687), E(0) #2019614

詳解 (共 5 筆)

#4904373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所謂告誡(戒﹚乃是法條中所指「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這句話的意思,警察法規專業法老師沒講到這個詞,但是上警察法規行程法時老師有教這個詞,所以我相信許多摩友並不是不會這題,只是沒看過「告誡」這個詞

白話來說告誡就是要強制執行時仍然須先以書面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未履行時才能強制執行,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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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634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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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73

告誡先行程序(即時強制不必先予以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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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757
做處分書就是要告誡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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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958
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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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8197
未解鎖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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