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A)一年
(B)二年
(C)十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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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01), C(38), D(189), E(0) #1274293
統計: A(33), B(101), C(38), D(189), E(0) #1274293
詳解 (共 1 筆)
#1490626
56年台上305號判例無權代理人責任之法律上根據如何,見解不一,而依通說,無權代理人之
責任,係直接基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
意或過失為其要件,係屬於所謂原因責任、結果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一種
,而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無權代理人縱使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
,亦無從免責,是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在民法既無特別規定,則以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十五年期間內應得行使,要無民法第一百九十
七條第一項短期時效之適用,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知悉其無代理權
,則雖被上訴人因過失而不知上訴人無代理權,上訴人仍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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