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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50558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50558

年份:96年

科目:民法

16 依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A)一年
(B)二年
(C)十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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