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地方立法機關得於自治條例中,明文授權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立地方性行政命令,關於地方性行政命令的 定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B)此項地方性行政命令應稱之為行政規約
(C)依其性質可定名為規程
(D)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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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24), C(41), D(44), E(0) #3563757
統計: A(11), B(224), C(41), D(44), E(0) #3563757
詳解 (共 2 筆)
#7272981
答案為 (B)。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授權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地方性行政命令(即自治規則),其法律定位與規範如下:
- 名稱(選項 B 錯誤):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這類命令應稱為「自治規則」,而非「行政規約」。
- 冠名(選項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例如:臺北市、屏東縣)。
- 定名(選項 C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自治規則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或辦法。
- 程序(選項 D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後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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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718
地方自治法§25: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
(A)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27第二項
(B) 此項地方性行政命令應稱之為行政規約 自治規則
(C) 依其性質可定名為規程 §27第二項
(D) 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27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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