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時,關於本人與管理人間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人應停止管理
(B)管理人須負侵權責任
(C)本人不得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D)管理人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賠償,負無過失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23), C(185), D(60), E(0) #1205672
統計: A(11), B(23), C(185), D(60), E(0) #1205672
詳解 (共 4 筆)
#5394318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要件(民法第174條第1項)
1.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
2.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客觀)。
3.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主觀)。
4.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以不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然若管理人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則管理人所為之管理行為雖違反本人之意思或不利於本人,仍為適法之無因管理。
2
0
#5868222
第177 條 (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I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II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I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II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