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單位得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
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A)交通部
(B)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C)財政部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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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5680), C(33), D(5), E(0) #1767186
統計: A(563), B(5680), C(33), D(5), E(0) #1767186
詳解 (共 7 筆)
#485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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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28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儲金匯兌-第13條】
《金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
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簡易人壽-第34條】
《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
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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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1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
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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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8177
比較
郵政法 第 28 條(交通部派員)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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