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我國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其再申訴時向下列何者提出?
(A)學校
(B)地方教師會
(C)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教育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0), B(34), C(2095), D(114), E(0) #723249
統計: A(500), B(34), C(2095), D(114), E(0) #723249
詳解 (共 1 筆)
#1286589
|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
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