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我國資恐防制法所定之目標性制裁措施,下列何者為非?
(A)目標性
金融制裁對象係指資恐防制法第 4 條所定之國內名單及第 5 條所定之國際
名單
(B)我國目前分別有依資恐防制法第 4 條及第 5 條所指定制裁之案例各
一例
(C)國內名單之審查,係由法務部設置資恐防制審議會,審查是否符合
資恐防制法第 4 條所定之要件
(D)資恐防制法第 4 條國內名單與第 5 條國際
名單之分別,主要在於國際名單是來自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公告名單,因
此一經聯合國安理會公告,即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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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295), C(169), D(918), E(0) #2760943
統計: A(64), B(295), C(169), D(918), E(0) #2760943
詳解 (共 4 筆)
#5620985
國際名單生效的要件,亦須以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並非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即具資恐防制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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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0297
資恐防制法 第5條(國際名單)
I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II 前項所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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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750
(D)國際名單必須主管機關公告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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