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66%,
甲公司並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90%。今甲公司為集團企業 整體利益之考量,使乙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之經營,致乙公司受有損害,同時並使丙公司因此獲 有利益,且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對乙公司為適當補償。請問依公司法之規定,乙公司債權人「不 得」向下列何人請求就乙公司所受損害負連帶赔償責任?
(A)甲公司
(B)甲公司負責人
(C)丙公司
(D)丙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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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9), D(31), E(0) #1805849
統計: A(10), B(7), C(9), D(31), E(0) #180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