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與乙因金錢糾紛,認乙涉嫌詐欺,遂委任告訴代理人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乙
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惟當時甲至國外出差,出國前曾囑託告訴代理人丙謂倘檢察官為
不起訴,務必聲請再議。但丙因業務繁忙,竟忘記於再議期間內提出聲請。告訴人甲返國後,
得否依法聲請回復原狀,並為再議之聲請?
(A)依法可向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
(B)依法可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回復原狀
(C)遲誤再議之期間不適用回復原狀之救濟
(D)告訴代理人過失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訴訟法上訴訟行為的行使,往往定有期間的限...
未解鎖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