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關於各類郵件事務及國際郵政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類郵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B)國際郵件事務優先適用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
(C)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之規定與郵政法牴觸時,為與國際接軌,國內郵件事務仍適用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之
規定
(D)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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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169), C(6520), D(264), E(0) #1767306
統計: A(402), B(169), C(6520), D(264), E(0) #1767306
詳解 (共 4 筆)
#32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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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557
國內郵件優先適用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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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200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3 條
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但其
規定與本法牴觸者,除國際郵件事務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47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
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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