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關於各類郵件事務及國際郵政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類郵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B)國際郵件事務優先適用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
(C)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之規定與郵政法牴觸時,為與國際接軌,國內郵件事務仍適用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之 規定
(D)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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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16), C(5406), D(250), E(0) #176708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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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13條 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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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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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722
(A)各類郵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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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150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3 條
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但其規定與本法牴觸者,除國際郵件事務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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