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者不屬於郵政法第 5 條第 1 至 6 款所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之業務?
(A)出租郵局外牆張貼房地產廣告
(B)與集郵有關之商品
(C)長期照護療養
(D)簡易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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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79), C(5687), D(259), E(0) #1767089
統計: A(178), B(79), C(5687), D(259), E(0) #1767089
詳解 (共 3 筆)
#4517406
第 5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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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163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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