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法定學校每學年應實施各項輔導相關教育議題的課程時數,何者錯誤?
(A)家庭教育:每學年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時以上
(B)性別平等教育:一學期至少 4 小時;一學年 8 小時
(C)家庭暴力防治: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
(D)性侵害防治:一學期至少 4 小時;一學年 8 小時
統計: A(133), B(84), C(140), D(1080), E(0) #2350569
詳解 (共 5 筆)
法定課程議題:
1.性別平等教育:每學期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102.12.11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
2.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每學年至少4小時以上(100.11.09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3.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每學年至少4小時(98.04.29修正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
4.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正式課程外每學年至少4小時(家庭教育法第12條)。
法定課程實施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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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
時數 |
內容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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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 |
4小時/學期 (相關課程或活動) |
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8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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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 教育課程 |
2小時/學期 |
1. 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2.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3.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4.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5. 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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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
4小時/學年 (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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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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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 相關課程 |
4小時/學年 (正課外,另外實施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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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第13條 |
性別平等教育:每學期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 102.12.11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每學年至少4小時以上
→ 100.11.09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每學年至少4小時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 98.04.29修正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
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正式課程外每學年至少4小時
→ 《家庭教育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