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法定學校每學年應實施各項輔導相關教育議題的課程時數,何者錯誤?
(A)家庭教育:每學年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時以上
(B)性別平等教育:一學期至少 4 小時;一學年 8 小時
(C)家庭暴力防治: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
(D)性侵害防治:一學期至少 4 小時;一學年 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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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84), C(140), D(1080), E(0) #2350569

詳解 (共 5 筆)

#4743934

法定課程議題

1.性別平等教育:每學期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102.12.11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

2.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每學年至少4小時以上(100.11.09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3.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每學年至少4小時(98.04.29修正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

4.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正式課程外每學年至少4小時(家庭教育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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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781
(A)家庭教育,每學年四小時以上。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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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6042
(A)家庭教育,每學年四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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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467
113.5.7止的法規規定:

法定課程實施時數

課程

時數

內容

相關法條

性別平等教育

4小時/學期

(相關課程或活動)

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8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性侵害防治

教育課程

2小時/學期

1. 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2.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3.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4.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5. 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9條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4小時/學年

(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0條

家庭教育

相關課程

4小時/學年

(正課外,另外實施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家庭教育法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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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7001

性別平等教育:每學期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 102.12.11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每學年至少4小時以上

→ 100.11.09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每學年至少4小時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 98.04.29修正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

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正式課程外每學年至少4小時

→ 《家庭教育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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