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事業之關係企業擔任有價證券公開發行之主辦或協辦承銷商時,除發行標的公司已有會影響其股價 且已公開之重大事件發生者外,事業及其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如為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 資或發行公司債(SPO) 案件不得在幾日內發表任何與該發行標的股之投資分析、研究報告?
(A)該案件生效日起七天內
(B)該案件生效日起十天內
(C)該案件生效日起二十天內
(D)該案件生效日起四十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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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0), D(0), E(0) #252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