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6 條規範,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未滿 3 歲之幼兒人數稀少,
得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將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惟每班人數以多少人為限?
(A)30
(B)20
(C)16
(D)15
統計: A(371), B(329), C(1276), D(3877), E(0) #1992223
詳解 (共 10 筆)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
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
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
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
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
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
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
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
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
置一人。
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
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
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補充】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783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於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人數為限,最高不得逾三十人,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混齡編班每班最多十五人之限制。
白話解釋如同前幾樓的分享,相關法條如下: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本題解答】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於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人數為限,最高不得逾三十人,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混齡編班每班最多十五人之限制。
前項餘額,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每班招收人數扣除已招收人數之賸餘數額。
給B5B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6條對象是:
"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2條對象是: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所以對象是有重疊的喔
重點是
幼照法: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
差別就是一個是幼照法2歲以上人數無法成班可以混齡至15人,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則是
3-6歲收不滿可以混2 歲至30人,除了條件年齡差別,還有一個差別就是,
混齡班條件滿足3-6歲收不滿才能混2歲幼兒,也就是說不能還有4 歲的小孩在排名額你就收2歲
15人混齡班條件是人數過少,無法成班,所以不會有2歲還在等就收5歲的情況
但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只有明定偏遠地區,所以幼照法16條裡提到的
離島跟原住民族地區應不在此法包含內。
請問4F補充不就和一班偏鄉混齡至多15人有衝突了嗎?我實在搞不清楚,有高手可以解答嗎?
回應樓上,這個法條針對偏鄉國小附幼,它也有提到不受幼照法第16條限制,我想並不衝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