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幼兒園營運的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開辦幼兒園前,不需要籌設許可,逕行依照《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與建築、消防及衛生等
相關法規之規定申請設立許可
(B)地下室不能設幼兒園廚房
(C)幼童專用車接送幼兒,每 20 人至少配置一名隨車人員
(D)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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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8), B(197), C(530), D(2859), E(0) #1992233
統計: A(2828), B(197), C(530), D(2859), E(0) #1992233
詳解 (共 10 筆)
#3404231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 協助幼兒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各款所定情事。 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 ,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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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5073
資料來源:全國教保資訊網
查「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未規定幼兒 園需經籌設程序始得許可設立,爰請逕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與建築、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後,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幼兒園設 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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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7632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 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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