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設置於國民小學的幼兒園,有哪些必要空間不得與國小共用?
甲、盥洗室 乙、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丙、室外活動空間 丁、廚房 戊、健康中心
(A)甲乙丙丁戊
(B)甲乙丁
(C)甲丙戊
(D)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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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797), C(343), D(4689), E(0) #1992243
統計: A(154), B(797), C(343), D(4689), E(0) #1992243
詳解 (共 6 筆)
#3349298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一~三之空間應獨立設置”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四~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
其第一項(室內活動室)必要空間,
除第六款(廚房)得與學校共用外,
均應獨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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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718
| 法規名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
第七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
,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
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
大廈居民共用。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
,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
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
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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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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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 室內活動室。
- 室外活動空間。【丙】
- 盥洗室(包括廁所)。【甲】
- 健康中心。【戊】
-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乙】
- 廚房。【丁】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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