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訂計畫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不得要求 土地權利關係人從事下列何項行為?
(A)提供或捐贈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B)提供或捐贈變更範圍內之可建築土地
(C)提供或捐贈 一定金額給於地方政府或公所
(D)提供或捐贈變更範圍內之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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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45), C(361), D(655), E(0) #816237

詳解 (共 6 筆)

#1547624

第二十七條之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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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820

第二十七條 之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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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778
回覆3樓~~可以要求公共設施用地;跟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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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025
依都市計畫法第27-1條規定,土地權利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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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416
題目是問不得要求的行為,但法規規定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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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372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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