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訂計畫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不得要求
土地權利關係人從事下列何項行為?
(A)提供或捐贈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B)提供或捐贈變更範圍內之可建築土地
(C)提供或捐贈
一定金額給於地方政府或公所
(D)提供或捐贈變更範圍內之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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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45), C(361), D(655), E(0) #816237
統計: A(134), B(145), C(361), D(655), E(0) #816237
詳解 (共 6 筆)
#1547624
第二十七條之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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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820
第二十七條 之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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