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9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指出「言論自由.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一敘述為:
(A) 毒樹果實理論
(B) 善意推定原則
(C) 誹謗罪除罪法原則
(D) 罪刑法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51), C(31), D(12), E(0) #2151596

詳解 (共 1 筆)

#6610892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述了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關係。 它指出,即使行為人無法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如果依據其所提出的證據資料,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就不應以誹謗罪相繩。 這其實是基於「善意推定原則」,亦即,除非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其言論不實或出於過失,否則應推定其言論是出於善意,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內容為真。 
ㅤㅤ
其他選項說明:
  • (A) 毒樹果實理論:
    這是指如果一個證據是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的,那麼以此證據為基礎所衍生出的其他證據也都是無效的。 這與本題的釋字內容無關。
  • (C) 誹謗罪除罪化原則:
    此選項雖然與釋字內容有關,但過於簡略。 誹謗罪並未完全除罪化,而是針對特定情況,例如善意發表言論,給予免責的空間。
  • (D) 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處罰的種類和程度,都必須在行為發生前就明確地以法律加以規定,避免事後任意擴張刑罰. 這與本題的釋字內容也是不同的概念。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