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指出「言論自由.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一敘述為:
(A)毒樹果實理論
(B)善意推定原則
(C)誹謗罪除罪法原則
(D)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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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1859), C(731), D(343), E(0) #13334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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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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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865

毒樹果實理論(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1],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2],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

例如,一位警察對住家進行違憲(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搜索,取得了一把車站儲物櫃的鑰匙,之後發現的犯罪證據亦來自該儲物櫃,那麼這個證據便很有可能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但證人的發現本身並不算是證據,因為在法庭上的證詞是經由獨立的訊問而來,毒性已經衰減。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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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354

比較題:

20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指出關於誹謗罪,「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乃是以下何種原則的表現?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接近媒體使用權 

(C)恣意禁止 
 (D)真實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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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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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074

請問一下 真實惡意原則 跟 善意推定原則 有什麼差別呢?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意思是:不能用毀謗罪的刑責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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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684

摘自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理由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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