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指出「言論自由.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一敘述為:
(A)毒樹果實理論
(B)善意推定原則
(C)誹謗罪除罪法原則
(D)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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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1859), C(731), D(343), E(0) #133343
統計: A(186), B(1859), C(731), D(343), E(0) #133343
詳解 (共 6 筆)
#547457
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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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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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354
比較題:
20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指出關於誹謗罪,「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乃是以下何種原則的表現?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接近媒體使用權
(C)恣意禁止 (D)真實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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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074
請問一下 真實惡意原則 跟 善意推定原則 有什麼差別呢?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意思是:不能用毀謗罪的刑責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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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684
摘自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理由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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