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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以下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強化基地承租人之權利,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B)不動產租賃經公證或為未逾五年之定期租賃,承租人可對租賃物之受讓人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C)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欲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出賣人如未以書面通知 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而已
(D)租賃物之一切稅捐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可由雙方約定歸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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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 Chen 國一下 (2017/09/24)
(A)第422-1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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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C 大一上 (2019/06/20)

(A) 民法第422-1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B) 民法第425條:①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②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C) 民法第426-2條:①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②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③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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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鄭羽姍 小四上 (2020/10/23)

想詢問四樓大大,C錯在哪裡呢~謝謝

6F
Nicky(已上榜) 大三上 (2022/02/11)

回樓上~

§426-2Ⅲ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性質→可以對抗第三人

因此,優先承買權人可以去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重新主張優先承買權!


我的理解是這樣~


8 以下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強化基地承租人之權利,租用基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