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以下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強化基地承租人之權利,租用基地..-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4F JC 大一上 (2019/06/20)
(A) 民法第422-1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B) 民法第425條:①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②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C) 民法第426-2條:①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②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③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 查看完整內容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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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Nicky(已上榜) 大三上 (2022/02/11)
回樓上~ §426-2Ⅲ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性質→可以對抗第三人 因此,優先承買權人可以去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重新主張優先承買權! 我的理解是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