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6.關於刑法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防衛是否過當,不僅以侵害行為之大小及輕重為判斷之標準
(B)防衛行為以基於現在及將來不法之侵害為已足
(C)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以主觀上審查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D)防衛行為過當者,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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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14), C(64), D(29), E(0) #269279
統計: A(283), B(14), C(64), D(29), E(0) #269279
詳解 (共 2 筆)
#7653004
• (A) 正確: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一向認為,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即是否超越必要程度),不能單純、機械式地只用法益(侵害行為)的大小、輕重來做唯一的對比。法官必須綜合考量當下的侵害強度、急迫程度、防衛者可選擇的工具、環境、以及雙方的體力與心理狀態等一切客觀情勢,做出全盤合理的判斷。
❌ 錯誤選項解析
• (B) 錯誤:防衛不能對抗「將來」的侵害。
• 法條依據:《刑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必須是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如果侵害屬於「過去(已結束)」或是「將來(尚未發生)」,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對抗將來的侵害屬於臆測或預防,對抗過去的侵害則屬於「報復」,兩者依法皆不允許。
• (C) 錯誤:必要性應以「客觀」第三人的角度來審查,而非主觀。
• 法律概念: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程度,屬於客觀審查。應以案發當下的客觀情境,衡量在所有能有效排除侵害的手段中,是否已選擇了「對侵害者傷害最小的手段(最小侵害手段)」。不能僅憑防衛者自己「主觀上認為有必要」就認定不過當。
• (D) 錯誤:防衛過當者,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不是「僅得減輕」。
• 法條依據:《刑法》第 23 條但書明文:「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給予法官彈性,除了可以「減輕」之外,情節劃時代者亦可以「免除」全部刑罰,選項寫「僅得減輕」過於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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