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5.甲非常喜歡小孩,將醫院內剛出生之他人嬰兒抱走,欲自行撫養,甲可能成立何罪?
(A)竊盜罪
(B)和誘罪
(C)準略誘罪
(D)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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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205), C(1201), D(395), E(106) #269296
統計: A(150), B(205), C(1201), D(395), E(106) #269296
詳解 (共 8 筆)
#589745
學者通說 → 解釋上,準略誘罪之被誘人,仍須有幾分形成自主意思之能力,惟由於未臻健全完整,故予特別保護;倘其根本缺乏意思能力,應逕成立略誘罪而非準略誘罪之適用問題。
剛出生嬰兒應該沒有意思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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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751
你說對了,沒有違反嬰兒的意思,但因為嬰兒未滿十六,規定準用略誘 ---> 準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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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86
- 略誘罪§241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第三項為「準略誘」罪!)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補充:略誘罪 → 以強暴、脅迫之手段 → 包含§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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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71
略誘: 違反被略誘者意思 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題中並沒有違反嬰兒之意思啊? 而且甲也沒有"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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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4178
沒有違反嬰兒意思,但也沒得嬰兒同意
且嬰兒按99年刑決未滿7歲根本沒有表達同意的能力
ㄧ律以不同意論
所以這題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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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102
只能用刪去法吧
如果選項同時出現略誘跟準略誘頭才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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