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拍賣之表示乃係要約引誘 (B)若乙前來應買,其應買之表示乃為要約 (C)若有出價較乙為高之應買表示出現時,乙不受其自身之應買表示所拘束(參民法395) (D)甲對於出價最高之應買表示,得不為賣定之表示(參民法394)
(A)甲拍賣之表示乃係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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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拍賣之表示為要約之引誘,應買之表示方為要約,民法第391、394條參照。2.C選項錯誤,按「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民法第395條參照。又須注意拍賣與標賣之不同,在標賣之場合,標賣之表示可能被定性為要約。32 年永上字第 378 號:「拍賣與標賣,雖皆為使競買人各自提出條件,擇其最有利者而出賣之方法。惟拍賣時,各應買人均得知悉他人之條件而有再行提出條件之機會,標賣時,各投標人均不知悉他人之條件而無再行提出條件之機會,此為其不同之點。拍賣之表示為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以下定有明文,而標賣之表示,究為要約之引誘抑為要約,法律既無明文規定,自應解釋標賣人之意思定之。......但標賣之表示明示與出價最高之投標人訂約者,除別有保留外,則應視為要約,出價最高之投標即為承諾,買賣契約因之成立,標賣人自負有出賣人之義務。」
15 甲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行將於 8 月 7 日在自家門口拍賣一支精心雕琢的花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