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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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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甲妻與乙夫於 102 年 3 月間成立離婚協議,並經辦畢離婚登記後,嗣乙再與丙結婚並辦結婚登記, 惟丙發現甲、乙間協議離婚時之證人實未在場見聞,認為該離婚為無效,乃列乙為被告主張乙與丙 重婚,提起本訴訟請求判決確認乙與丙之婚姻為無效、二人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法院應通知甲參與本訴訟,若甲未參加訴訟,仍應受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B)甲如已參加於本訴訟,即不得事後主張其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拘束
(C)乙如在本訴訟承認其有重婚之事實,法院應以其承認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不得再調查證據後為 不同之事實認定
(D)在本訴訟之程序上,若甲及乙一致承認協議離婚時並無證人在場見聞之事實,法院尚應依職權調 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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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 106-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6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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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賽亞人
幼兒園下 (2021/01/10)
(A) O,確認婚姻無效,為甲類事件,法院應通知利害關係第三人甲參與程序(家事事件法第 40 條第 1 項),該訴訟判決確定後甲亦受判決效力所及(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B)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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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
高一下 (2018/07/20)
(A)(B)錯誤,因家事事件法第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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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01)
家事事件法
第 10 條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
,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並依
職權調查
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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