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種情況,不在可「資遣」的範圍之內? (A)機關裁撤而須裁減人員 (..-阿摩線上測驗
5F 吳安 高一上 (2018/11/04)
第 2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
6F 吳安 高一上 (2018/11/04)
自願退休(第17 18條 應准其自願退休) A.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調降後之 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PS.屆齡退休不得低於六十五歲(危勞職務降為五十五歲) 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B. 任職滿十五年 一. (半失能以上 or 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 or 末期腫瘤) (其他)17條第二項第二三四目 ....... C. 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 (第18條) 一、任職滿二十年。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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