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經限期繳回尚未使用經費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保留預算
(B)移送行政執行
(C)下年度扣減補助經費
(D)列為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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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9), C(11), D(0), E(0) #1730008
統計: A(4), B(59), C(11), D(0), E(0) #1730008
詳解 (共 2 筆)
#2916676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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