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若股份有限公司為發起設立,則發起人第一次應認足的股份至少為股份總數的
(A)1/2
(B)1/3
(C)1/4
(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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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121), C(275), D(45), E(0) #181097

詳解 (共 1 筆)

#707047
公司法 第133條(公開募股之申請)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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