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 ) 下列何種情形,應課徵契稅?
(A)公立學校取得教學大樓
(B)縣政府取得供 營業用之不動產
(C)財政部因公取得房舍
(D)鄉公所購買辦公廳舍。[契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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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24), C(4), D(33), E(0) #283476

詳解 (共 1 筆)

#22673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 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 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 得使用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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