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是立法部門設置委員會的原因?
(A)立法分工
(B)便於政黨協商
(C)便於對法案進行專業性的審查
(D)便於監督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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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395), C(93), D(568), E(0) #2770592

詳解 (共 4 筆)

#5093764
(B)便於政黨協商
黨團:為各政黨黨籍議員於國會內部所建立的組織,目的在於落實政黨政策及強化政黨議員之間的聯繫關係,並在特定情況之下與其他政黨的黨團進行協商。
 出處:韋伯拆解式政治學 P.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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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385

委員會

國會人數眾多,立法分工複雜,因此需要專業分工的委員會,協助個法案的研究及審查

分類

  1. 全院委員會:全體委員參與,例如預算案審查(具有間接監督行政之功能)
  2. 常設委員會:與會期相始終,協助立法、審查、研究法案等
  3. 特種委員會:調查特別事項或處理院內事務,任務結束後就解散

政黨協商:黨團

各政黨黨籍議員於國會內部所建立的政治組織,其目的在於落實政黨政策強化政黨議員間的聯繫並在特定強況下與其他政黨的黨團進行協商

我國立法院中,需有3名以上的立委才能組成一個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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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244
立法部門設置委員會,主要是為了專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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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222
反向思考:因為立法委員人數減半(225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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