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並非允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以認定而得暫時將入出國人民 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之情形?
(A)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B)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C)持有偽造之護照
(D)行動障礙無親屬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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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36), C(80), D(1850), E(0) #1718406

詳解 (共 5 筆)

#3593158

2F說的對,這題應該依入出國移民法第6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C)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A)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第 73 條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74 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B)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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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828

入出國移民法 第69條(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之情形)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 
  一、無從確定身分。 
  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 
  三、妨礙交通、安寧。 
  四、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五、拒絕接受查驗。 
  六、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之行為。 
  七、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八、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依前項規定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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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376
此題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64條 入出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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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991
這是暫時留置的情形,應該適用法規入出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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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456

題目「並非」 

眼睛睜大點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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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11890
未解鎖
112年修法後,會被帶到【勤務處所】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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