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規範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B)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應受同法第 216 條第 1 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C)其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D)其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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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同法216 條第 1 項關於國內住所...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