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時間:第三條第一項,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定期申報一次。
定期申報資料公布:第六條第二項,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17 下列何者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A)立法委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