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情形?
(A)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者
(B)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C)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
(D)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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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236), C(857), D(2002), E(0) #1357931
統計: A(366), B(236), C(857), D(2002), E(0) #1357931
詳解 (共 7 筆)
#1541747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
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
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
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A)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C)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B)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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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003033
筆記
持停留簽證,卻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票----->禁止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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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490
(D)是無法申請免簽的條件,詳參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 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 三、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 四、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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