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所規定,普通抵押權人於實行抵押權時,得主張併 付拍賣標的物之情形?
(A)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有必要時可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
(B)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
(C)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權設定後所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 附加部分
(D)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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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19), C(224), D(295), E(0) #2909945

詳解 (共 7 筆)

#5495146
D.民法862-1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本就有抵押權之效力所及,無須併付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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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492
民法 (A)第 877 條 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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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716
第 862-1條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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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410

D我是這樣想的 既然都說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

那它當然就不是抵押權實行效力所及 跟併付拍賣無關
如果實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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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618
(C)§862|||-以建築物為抵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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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257
選項ABC,得併付拍賣
選項D,不必併付拍賣
我以為會出現一個選項是不得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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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383
C不會是在暗示有使用上獨立,但沒有構造上獨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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